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廣告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維護廣告市場秩序,樹立良好的行業風氣,更好地發揮行業組織規范行為的作用,依據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并借鑒國外廣告行業的自律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活動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增強自律意識,遵守本自律規則的要求,承擔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
第三條 廣告行業自律,是指廣告活動主體以行業普遍認可的行為規范,或者以行業組織依程序制定的廣告活動規則為標準,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四條 中國廣告協會作為全國性的廣告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與地方各級廣告協會和相關社會團體的合作,組織廣告自律規則的制定和督促實施,并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領導。
二、廣告內容
第五條 廣告應當符合《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樹立良好社會風尚。
第七條 禁止虛假和誤導廣告,也不應對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作片面的宣傳;不應將科學上尚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當作產品或服務的特點用于廣告;以明顯的藝術夸張手法作為表現形式、不足以造成公眾誤解的除外。
第八條 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廣告。
第九條 廣告訴求和信息傳遞,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受眾的認知能力,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十條 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功效、性質和條件等內容有表示的,應當準確、客觀,且能夠被科學的方法所證實,不得有任何夸大;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數據、統計資料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廣告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抄襲他人的作品。在廣告活動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依法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十二條 廣告應當尊重婦女和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并正確引導大眾消費。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務,不應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義制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尊重良好道德傳統,弘揚健康民族文化,不應表現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為。
三、廣告行為
第十四條 廣告活動主體之間應通過公平的方式開展競爭,認真履行各項簽訂的廣告合同,不得以商業賄賂、詆毀他人聲譽和其他不正當手段達成交易,不得利用廣告進行不正當的市場營銷,或干擾、損害他人合法的廣告活動。
第十五條 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提供真實、可靠的商品或服務信息和齊備的證明材料,不得慫恿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不實廣告。
第十六條 廣告主應當尊重廣告公司及其他廣告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支付相應的代理費或服務費,不得無償占有其勞動成果。采用比稿形式選擇廣告公司時,應向所有提供策劃、創意等方案的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七條 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的廣告投放為手段干擾媒體節目、欄目等內容的安排。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應通過提高服務質量爭取客戶,不得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代理費的收取不得低于服務的成本費用。
第十九條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認真履行廣告的審查義務。對于各類廣告證明,應查看原件,必要時還應與出證機構核實,切實把好廣告制作、刊播的關口。
第二十條 廣告發布者不得強制搭售廣告時間、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第二十一條 廣告發布者公布的廣告刊播價格和折扣條件應當統一、透明,在執行中一視同仁。
第二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從事廣告活動,應當自尊、自重,并事先對代言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必要的了解,切實對消費者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廣告社會團體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應當注重社會效果,積極、有益、公平、公正,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四、自律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的廣告內容和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中國廣告協會及地方各級廣告協會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規則的相關責任者,經查證后,分別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勸誡;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協會頒發的榮譽稱號;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五)降低或取消協會認定的中國廣告業企業資質等級;
(六)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以上處理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六條 對于作出的自律處置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中國廣告協會常務理事會提起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最終自律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于違規行為有權向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
五、規則體系
第二十八條 廣告自律規則(含守則,下同)體系包括廣告行業自律規則、專項廣告自律規則、地方廣告自律規則,以及為實施自律規則而制定的相關辦法。
本規則是制定其他廣告自律規則和辦法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廣告自律規則的制定,應當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政府廣告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廣告活動主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采取書面征詢、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三十條 中國廣告協會根據社會反映和市場規則的變革,針對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或者不同內容和形式的廣告,可以制定相應的專項廣告自律規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廣告協會各分會可以根據本專業的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則制定相關的廣告自律規則和實施辦法,并報中國廣告協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廣告協會可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廣告自律規則,并報中國廣告協會備案。
六、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廣告協會頒布實施的各項廣告自律規則,通過協會的網站、出版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的修訂,須經中國廣告協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國廣告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1994年12月7日所頒布的《中國廣告協會自律規則》同時廢止。